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內學校與外國學校建立合作關係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所屬學校辦理國際教育學術合作應隨時輔導考核,對
辦理成效良好者,應予獎勵,對辦理方式不當或績效不彰者,應督導改善
,必要時得勒令停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