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人員,如在原校院連續專任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留職停薪;三年以上,並經學校同意者,得帶職帶薪,最多一年,第二年
起改為留職停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