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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旅居國外學人專家回國講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部根據國家需要得就具有前項資格之旅居國外學人專家聘請回國講學,
其志願回國講學半年以上者,可檢同詳細履歷著作目錄及代表性著作,向
我駐外大使館文化參事處或所在地我國使領館申請,核轉本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