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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海外臺灣學校之設立,應參照本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由捐助人擬訂校務計畫,檢附捐助財產清冊及當地國立案文件,報轄區駐外館處轉本部審核。
海外臺灣學校申請設立分校或分部者,應由學校提出校務計畫,經董事會通過,連同當地國核准文件,報轄區駐外館處轉本部審核。
本部為審查前二項申請案件,得進行相關資料之查證,並赴國外實地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