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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海外臺灣學校學生入學年齡,依國內各級學校之規定。但當地國國小學年起迄時間為一月至十二月者,其學齡兒童入學年齡,以計算至入學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滿六歲者為準。
前項但書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