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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我國籍人民擔任海外臺灣學校校長、教師及職員之保險事項,得準用公教人員保險法及全民健康保險法有關私立學校之規定;海外臺灣學校人事制度與國內同級學校一致者,其退休、撫卹、資遣事項,得準用本法相關規定。
海外臺灣學校應訂定章則籌措經費,辦理教職員工退休撫卹資遣等福利事宜;其章則應報轄區駐外館處轉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