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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海外臺灣學校應建立會計制度,依我國或當地國法令規章辦理會計事務,並於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完成決算,連同其經會計師簽證之年度財務報表,經轄區駐外館處轉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