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董事會應於當屆董事任期屆滿一個月前檢送下一屆董事會名冊,報轄區駐外館處轉本部核定後,始得行使職權。
新董事會應於報本部核定後三十日內,由原任董事長召開新董事會,推選新任董事長報轄區駐外館處轉本部核定,並於當屆任期屆滿前交接完畢,報轄區駐外館處轉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