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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僑生輔導實施綱要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僑生輔導實施原則如左:
一、依據僑生之智能、性向、興趣與專長,因材施教,因勢利導以發展其
專長。
二、僑生之學業及生活輔導,除另有規定外,均應按一般學生之有關規定
辦理。
三、盡量輔導僑生與國內生打成一片,使體認國內社會生活情況與固有優
良道德。
四、各校教職員工應充分運用愛心、耐心,著重僑生實際問題之解決,並
加強其學業輔導。
五、各校僑生輔導與教務、訓導、總務等部門人員應密切配合,協同辦理
僑生輔導工作。
六、有關僑生特殊事故,應即時通報有關單位協助處理。
七、各校應與僑務委員會等有關單位密切聯繫,為僑生安排各種社團活動
與增進有關福利。
八、廣泛蒐集僑生個人資料,建立完整輔導紀錄。
九、學校出版書刊,盡量寄發畢業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