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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僑生中華文化獎學金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獎學金類別、金額規定如下:
一、合於前條規定之學科,其中三科學年平均成績各在八十分以上者,發
給獎學金新台幣六千元及獎狀乙紙。
二、合於前條規定之學科,其中二科學年平均成績各在八十分以上者,發
給獎學金新台幣四千元及獎狀乙紙。
三、合於前條規定之學科,其中一科學年平均成績各在八十分以上者,發
給獎學金新台幣二千元及獎狀乙紙。
獲獎僑生均發給定額二千元之圖書禮券。      
本獎學金每年頒發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