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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僑生假期課業補習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僑生以每期補習二至三科為原則,最多不得超過十學分;應屆畢業僑生得
酌增加補習一科四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