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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負責人申請設立課後照顧中心時,地方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負責人有無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事;課後照顧班及中心聘僱工作人員之前,亦應主動查詢,受請求查詢機關應協助查復。
地方主管機關應定期查詢課後照顧班及中心人員有無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事,受請求查詢機關應協助查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