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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課後照顧班及中心違反本法及本辦法規定者,地方主管機關得視情節分別依本法第一百零五條之二及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為處分。
地方主管機關未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所報資料錯誤不實,應列為行政缺失,中央主管機關並得作為各類補助款核發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