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獎助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家庭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不予補助或獎勵;已核准補助或獎勵者,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撤銷或廢止補助或獎勵,並以行政處分命其繳回各該補助或獎勵之全部或一部;並作為下次補助或獎勵之參考:
一、申請之文件及各項資料有虛偽不實或違法。
二、未依本部核定之補助計畫執行。
三、獎勵金之使用違反第七條規定。
四、執行成效不佳。
五、規避、妨礙或拒絕本部之訪視或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