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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部獎助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家庭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應依本部公告之補助規定及期程,檢具年度家庭教育工作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向本部提出申請。
前項補助經費及額度核給之審查基準如下:
一、計畫書內容之完整性、可行性、創新性及預期效益。
二、前一年度推展家庭教育成效。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家戶數。
四、經費編列及配置之合理性及妥適性。
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財力級次。
前項第五款之財力級次及補助比率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八條規定辦理。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