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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學員申請取得學習證明者,其師資、課程、學分採計基準及其他相關條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本於保障社區大學辦學自主之原則,於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訂定之自治法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