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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教育法人應將前二條規定之報表於本部備查後一個月內,上傳至本部指定之網站公開;教育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本部公告之金額者,其會計師查核簽證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