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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校辦理藝術家及專業藝術團體駐校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藝術家及專業藝術團體,指從事表演、視覺、音像及其他有關藝術與美感領域工作,並著有成就之個人及專業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