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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樂齡學習活動補助與訪視輔導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應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樂齡學習推動計畫,鼓勵終身學習機構辦理樂齡學習活動。
前項計畫,應包括樂齡學習活動之實施目標、實施對象、辦理方式、辦理內容、預期效益及成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