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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補助及獎勵社區大學發展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社區大學使用補助、獎勵經費,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指定專人負責規劃補助、獎勵經費之使用等相關事宜。
二、優先充實、改善教學軟硬體及師資結構。
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資本門、經常門支用比率及流用方式,並依經費支用規定及程序據實核支。
四、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採購。
五、依法令規定登錄增置之財產。
六、妥善保管資本門設備;非依法令規定,不得處置或變賣。
七、依核定之計畫書(申請書)及政府會計年度執行。但經敘明原因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層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變更計畫書(申請書)或展延者,不在此限。
八、使用經費不得有虛偽不實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