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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補助及獎勵社區大學發展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核給補助經費及額度之審查基準如下:
一、計畫書內容之完整性及可行性。
二、社區大學前一年度開設之課程數。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社區大學服務之鄉(鎮、市、區)人口密度。
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財力級次。
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社區大學服務範圍是否位於原住民族地區、離島及偏遠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