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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補助及獎勵社區大學發展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補助、獎勵經費之審查及核給,得遴聘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小組成員具社區大學實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及任一性別之成員人數,均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
前項所定審查,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經核准設立登記或立案之學術機構、團體或法人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