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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補習班應依據教室容量訂定招生班級數及名額;每班不得超過六十人。
補習班實施合班教學時,其教室人數容量,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視消防安全、逃生通道之設置核定之;其人數上限,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不同補習班間,不得實施合班教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