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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定學校,其範圍如下:
一、國立大專校院。
二、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
三、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就讀國立附屬(設)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身心障礙學生申請交通服務,另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自治法規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