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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聘任特殊專才者協助教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特殊專才者不得聘任、終止聘約、暫時予以停止聘約、學校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停止聘約執行期間之相關事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準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六條至第十三條之規定,大專校院準用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至第十三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