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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績效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評鑑小組委員應參加評鑑行前說明會。
評鑑小組委員及參與評鑑人員,就評鑑工作所知悉之資訊或獲取之資料,應負保密義務。
評鑑小組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