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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績效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評鑑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評鑑實施計畫。
二、訂定評鑑之申復處理程序。
三、確認評鑑結果。
四、審議其他與評鑑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