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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與幼兒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學生升學專科以上學校之轉銜,學生原就讀學校應依第四條規定至少於畢業前一學期召開轉銜會議,邀請學生本人及相關人員參加,並視需要邀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加,依會議決議內容至通報網填寫轉銜服務資料,並於錄取確定後二星期內填寫錄取學校,完成通報。
專科以上學校應於學生報到後二星期內至通報網接收及檢核轉銜服務資料,並評估其能力與需求,據以研擬服務項目及內容,納入個別化支持計畫,召開訂定個別化支持計畫會議時,並得視需要邀請學生原就讀學校相關人員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