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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招收外國人招生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部受理第五條申請,應邀集內政部、外交部、勞動部、地方主管機關及華語教學學者專家會同審查之。
審查結果於每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公告,本部並得考量區域平衡及品質管控因素,限制境外招生之短期補習班核准總數。
前項核准效期每次三年,期滿三個月前得再依本辦法規定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