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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招收外國人招生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短期補習班申請境外招生,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填具申請表,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報地方主管機關於每年四月三十日以前核轉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准:
一、立案證明書影本。
二、核准立案名稱及其英譯。
三、短期補習班服務契約書,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入、退班及請假規定;請假時數不得逾該期課程時數四分之一。
(二)研習許可式樣,並載明研習許可效期、課程修業起訖時間、報到期限、授課地點、負責人姓名、聯絡電郵及電話。
(三)最低修課時數,每週至少十五小時。
(四)收、退費基準。
(五)爭議時之申訴處理。
四、課程類別及課程大綱。
五、使用之教材清單。
六、授課教學人員名單及學經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