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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家庭教育專業及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人員資格進用及培訓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前條申請經審查通過並認定者,由本部發給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資格證明書(以下簡稱證明書)。
證明書遺失、毀損或其記載事項有變更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申請人提供之資料有虛偽不實者,除不予發給證明書外,並依相關法規規定處理;已發給者,由本部通知其限期繳回,並辦理公告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