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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家庭教育專業及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人員資格進用及培訓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認定為家庭教育專業人員:
一、國內、外之大學家庭教育系、所、學位學程畢業或名稱內含家庭之系、所、學位學程畢業,修畢家庭教育專業課程二十學分以上。
二、國內、外之大學教育、社會教育、成人或繼續教育、幼兒教育、教育心理與輔導、社會工作、生活科學、生活應用科學等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畢業,修畢家庭教育專業課程二十學分以上,並具家庭教育實務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三、國內、外之大學非前二款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畢業,修畢家庭教育專業課程二十學分以上,並具家庭教育實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四、國內、外之大學非第一款及第二款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畢業,取得國外相關家庭教育專業資格證明書,並具國內家庭教育實務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五、國內、外之大學擔任家庭教育專業課程教學之專任教師,並具家庭教育實務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前項國外學歷之採認,準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三條至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一項家庭教育專業課程,其科目及學分數規定如附表。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稱家庭教育實務工作經驗,指在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辦理本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所定家庭教育範圍之相關活動及服務。
前項工作經驗年資計算規定如下,並得合併計算:
一、全職:覈實計算。
二、兼職:折半計算。
三、志願服務工作:
(一)滿二年且服務時數達四百小時以上:採計一年。
(二)滿四年且服務時數達八百小時以上:採計二年。
(三)滿六年且服務時數達一千二百小時以上者:採計三年。
前項第三款志願服務工作之認定,依志願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