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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支持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學校(園)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視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教育需求,提供可改善其身體活動及體育活動課程學習之適應體育服務。
前項所稱適應體育服務,指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依體育學習需求,參與學校(園)一般體育課程或活動、運動社團、運動觀賞及相關活動,或參與經合理調整、專為設計之體育課程或活動;必要時,應提供運動輔具,協助學生及幼兒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