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特教學生申評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持會議。主席不克出席時,由委員互選一人代理之。
特教學生申評會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但委員以組織或團體代表身分擔任者,得指派代理人出席;受指派之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得發言及參與表決。
特教學生申評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召開之申訴評議委員會,並應有依該項規定增聘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特教學生申評會應有前項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