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特殊教育學校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或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對學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學生權益者,得向學校提起申訴。
特殊教育學校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或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因學校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學生權益者,亦得提起申訴;法令未規定應作為之期間者,其期間自學校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