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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訴之提起,以各級主管機關或學校收受申訴書之日期為準。
各級主管機關對於逾期之申訴案件,不予受理。但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如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並提出具體證明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