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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員額編制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進修學校設校務處,置校務主任一人,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前項校務處得設教務、教學、註冊、學生事務、生活輔導、衛生等組,其設置標準如下:
一、九班以下,設二組。
二、十班至十五班,設四組。
三、十六班以上,設五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