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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媒體製作刊播終身學習節目或內容補助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法第十七條所稱媒體,指依法設立之電視、廣播、網際網路及平面媒體。
前項媒體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得申請補助或獎勵:
一、積極參與終身學習節目或內容(以下簡稱作品)之製播或製作。
二、連續或定期提供一定時數、排定固定時段或版面,免費或低價提供刊播相關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