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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修習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追繳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
二、有第四條第二項重複申請情事。
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四、冒領頂替。
五、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具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