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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修習經認證機構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修業成績及格(達六十分以上),缺課未超過總上課時數之六分之一者,發給學分證明書;其發給之程序,規定如下:
一、於相同終身學習機構修習經認可之單科課程或學程課程者,由申請認可之終身學習機構於課程結束後二星期內,將完成修課之學員名冊送認證機構登錄,並由認證機構核發學分證明書。
二、於不同終身學習機構修習經認可之學程課程者,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由申請認可之終身學習機構,向認證機構申請核發學分證明書。
前項學分證明書之有效期間,由認證機構依課程內容特性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