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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終身學習機構申請非正規教育課程之認可,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課程實施計畫,向認證機構提出。
前項課程實施計畫內容,應包括目標、開班名稱、招生對象、招生人數、課程大綱、師資、課程名稱、學分給予、上課週數、時數、上課地點、教學場所、設施與設備、經費預算及辦理單位等事項,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招生人數:每班招生人數,以不超過七十五人為原則;超過時,應提出確保教學品質之教育人力支援配套。
二、師資:具有得在專科以上學校擔任教學工作資格者。
三、學分之計算:每一學分授課至少滿十八小時,並不得以短期密集授課方式進行。
四、課程名稱與學分數:申請單科課程認可之學分數,最高為三學分;申請學程課程認可之總學分數,不得低於六學分。
五、教學場所、設施與設備:應符合課程性質及安全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