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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對認證機構實施評鑑,其評鑑結果合格者,得繼續委託;評鑑不合格者,應終止委託。
認證機構應對其所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實施評鑑,作為再予認可或廢止認可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