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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原則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學校應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最少限制之環境,依下列原則安置身心障礙學生
就讀普通班:
一、應依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予以安置,計畫變更時,應重新評估其安
置之適當性。
二、應盡最大可能使身心障礙學生與其他學生一同接受適當之教育。
三、身心障礙學生身心狀況明顯改變或有不適應情形時,得調整其安置方
式;並不得以課業成績作為使該學生離開普通班之唯一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