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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實用技能班結業生資格考驗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實用技能班應屆結業生參加當年之資格考驗,總成績未達及格標準者,准
予在參加三年內之資格考驗,其已及格科目與再參加之資格考驗科目相同
者得申請免試,以其原成績列入再參加之資格考驗計算。原就讀學校之班
科變更或停辦時,該校應輔導學生參加其他具有該班科之資格考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