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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支援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督導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本
辦法規定提供支援服務,並以其服務成效列為績效獎勵、經費補助、追蹤
輔導及調整特殊教育計畫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