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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就學費用之減免基準如下:
一、身心障礙程度屬極重度及重度者:免除全部就學費用。
二、身心障礙程度屬中度者:減免十分之七就學費用。
三、身心障礙程度屬輕度者:減免十分之四就學費用。
符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及其相關法規規定免納學費者,以減免雜費及實習實驗費為限。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比照就讀國內各大學同一學制、班次學生之減免額度,申請就學費用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