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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聘用外國人專任外國語文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受聘用之外國語文教師,應隨身攜帶聘僱許可文件,以備檢查。如有遺失
或污損者,應申請補發。
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核發聘僱許可文件時,應副知外
交部、教育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當地警察局、該管之財政部各地區國
稅局及受聘僱之外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