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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聘用外國人專任外國語文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補習班聘用外國人專任外國語文教師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該補習班應報請
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撤銷其聘僱許可,並依有關法
令規定處理外,各補習班不得再聘請其擔任教師:
一、言行不檢,有損師道。
二、不依聘約約定從事正常教學。
三、從事政治活動、政治宣傳、商業行為。
四、不依法納稅。
五、侮蔑我國政府及元首。
六、言行危害我國社會治安。
七、經有關機關拒絕簽證、禁止入境、或限令出境者。
八、違反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