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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聘用外國人專任外國語文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補習班聘用之外國人專任外國語文教師,教學績優者,得由該班檢具優良
事蹟,報請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