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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接受經主管機關許可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資賦優異學生,其縮短修業年限之申請、縮短方式、適用學習領域(科目)、審查及後續處理如下:
一、申請:由學生本人依其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要及意願向學校申請;學生未成年者,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代為申請。
二、縮短修業年限方式:
(一)部分或全部適用之學習領域(科目)免修:指學生已精熟該年級之領域(科目)內容,得免修該領域(科目),所餘學習時間採自主學習。
(二)部分或全部適用之學習領域(科目)加速:指已精熟該年級領域(科目)學習重點,在原年級加速學習,加速學習達一定程度可申請部分或全部領域(科目)跳級。
(三)部分適用之學習領域(科目)跳級:指已精熟該年級領域(科目)學習重點,仍就讀原年級,通過之領域(科目)學習時間至適當年級學習。
(四)全部適用之學習領域(科目)跳級:指已精熟所有適用領域(科目)下一年級(或以上)之學習重點,直接跳級至適當年級就讀。
三、適用之學習領域(科目):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育階段: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等領域。
(二)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科目。
四、審查程序:
(一)適用領域(科目)精熟程度之評估應採多元評量,申請跳級者另應評量其社會適應表現;上開之評量方式及審查通過基準,由各該主管機關訂定。
(二)申請免修及加速者,應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特推會)審查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申請跳級者,應經鑑輔會審查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五、後續處理:
(一)學生通過縮短修業年限後之教育服務措施及學期學習評量,應列入個別輔導計畫,學校應落實其自主學習或加速課程等學習輔導之相應措施。
(二)提前修畢各學習領域(科目)課程者,得向學校申請,經學校就其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結果,認定與該級學校畢業年級學生相當後,報主管機關認定其畢業資格;學校並應予以追蹤、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