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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全文 17 條,除第 10 條第 1  項第 8  款自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變更:指特殊教育學校之改名或改制。
二、改名:指特殊教育學校變更學校名稱。
三、改制:指某一或多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校,增加或減少其他教育階段。
四、合併: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特殊教育學校連同其分校、高級中學部(以下簡稱高中部)、高級職業學校部(以下簡稱高職部)、國民中學部(以下簡稱國中部)、國民小學部(以下簡稱國小部)或幼兒部,與其他特殊教育學校連同其分校、高中部、高職部、國中部、國小部或幼兒部之合併。
(二)學校財團法人將其他學校財團法人所設私立學校,改隸為其所屬私立學校。
五、分校:指特殊教育學校因校務發展需要,於本校以外之其他直轄市、縣(市)單獨設立,並具有完整之教學單位及行政單位之學校。
六、分部:指特殊教育學校因教學實際需要,設立隸屬於本校之教學單位;必要時,並得設行政分支單位。